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A、B、C标项的商务分第(2)条改为: 以投标产品近两年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计算(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0.5分;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1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个得2分;没有销售业绩的不得分。满分4分。同类产品指包括或和本次采购货物相同的产品。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杨春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电话0771-2273830 传真:0771-22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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