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崇左宏湖•一品6#楼(二期)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宏湖·一品—6#楼(二期)—园林景观施工—1707)招标文件中以下各项进行更正: 1、招标文件第10页10.4条原文“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现更改为“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按“招标人”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第16页3.6.2条原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现更改为“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邮 编:530007 联系人:林工 电 话:0771-2203936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日期:2017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