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受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起重设备系统--第三批起重机等设备(项目招标编号:KLFCG191001)组织公开招标。现将本次招标有关事项澄清如下 : 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人民币:30000元/标段/中标人收取;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之为违约并没收中标人已提交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现更正为 “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须向广西科联招标中心一次付清中标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货物类”计算: 1、收费标准:以签约合同金额为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相应下浮50%计取。 2、本项目仅对本次中标并承担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起重设备系统--第三批起重机等设备供货的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收费通知发给相关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供应商按收费通知书上的金额在10日内交纳相应的代理服务费,各中标供应商领取本项目具体分配量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之为违约并没收中标人已提交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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