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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的约定:
3.1.1工程供应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控设备、铜铝母排、电缆、1KV以上电缆头、金属阀门、图纸注明与设备配套提供的法兰(含螺栓、螺母、成对垫片等紧固件)、液压润滑系统内不锈钢管接头、高压油管及所配套的管接头及附件由发包人购买提供。其中,由发包人按设计院提供设备表采购的设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计价供应;其他设备、材料依据承包人报送的计划用量、品种、规格采取记帐方式供应。全部耐火材料如碳砖、喷涂料、浇筑料等由发包人承担,不计价供应。
3.1.2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条款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中,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改由委托承包人采购的,采购的价格要得到发包人采购部门确认,并且不得超过当期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1.3发包人所供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在安装使用前20天提出进场计划,发包人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组织设备、材料供应,承包人签收后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保管。贵重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派专人看管保护。
3.1.4发包人所供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到发包人指定地点提货,承包人负责装、运、卸及采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让利比例中。直送工地的设备、材料装卸工作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让利比例中。
3.1.5按费率让利部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价格不得超过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造价信息中没有定价的材料价格采购前必须得到发包人采购部门确认)。现场发现材料与设计和规范不符时,发包人代表有权终止使用并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施工部分要求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 除3.1条款约定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其余所有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装、运、卸及采购保管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
3.3承包人必须优先采购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钢材。工程用混凝土采购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3.4施工措施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对于发包人要求额外增加的措施材料通过工程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处理方式。
3.5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经发包人委托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现场发现材料与设计和规范不符时,发包人代表有权终止使用并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施工部分要求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6有关材料的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设计统一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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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的约定:
3.1.1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所购材料必须具有质保书或合格证,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若现场检查发现材料与设计和规范不符时,发包人代表有权终止使用并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施工部分要求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工程备件材料由承包人供料部分,所有材料备件的装、运、卸及采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1施工措施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对于发包人要求额外增加的措施材料通过工程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处理方式。
3.2.2工程备件材料由承包人供料部分,所有材料备件的装、运、卸及采保费用、二次转运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3承包人必须优先采购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钢材。工程用混凝土采购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优先使用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3.4有关材料的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设计统一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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