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广西商贸高级技工学校明阳新校区教学综合大楼(南楼) 二、项目编号: GXZC2019-G2-000330-KLZB 三、招标人名称:广西商贸高级技工学校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岭路73号 联系人:李珩鑫;联系电话:0771-3213263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项目联系人:李燕虹;联系电话: 0771-2203936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12月19日 六、本次更正时间:2019年12月24日 七、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出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原文: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现更改为: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按第12.1款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0.4.1 变更估价原则原文: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 现更改为: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照本专用条款12.1款约定处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2.1 合同价格形式原文: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现更改为: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b.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c.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的调整方法: 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设备价格。 材料及设备风险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及风险系数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调整方法按11.1第2种方式(3)执行,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 d.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e.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f.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评审按《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原文: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及计价规定: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号)、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桂建标〔2016〕16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桂造价[2019]10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现行相关的定额和标准。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业主答疑及、相关资料。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原文: 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更改为: 2.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本章“3 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增加以下内容: 3.13 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运距及施工措施进行费用签证。 3.14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结算不对以上费用进行签证。 3.15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16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3.1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18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当地地方政府现行有关规定,自行报价。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广西商贸高级技工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