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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旧城区给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施工(KLFCGG20152053)招标公告

时间:2015-12-21 16:17 作者: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点击: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兴市旧城区给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已由东兴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东发改规〔201579号”、“东发改规〔201597号”、“东发改规〔2015194号”文批复建设,项目业主为东兴市自来水厂,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资金及市本级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东兴市旧城区北仑大道、兴东路和民族路。

建设规模:改造给水管道6242米,其中北仑大道南侧约2679米,兴东路南侧约2126米,民族路东侧约800米,民族路西侧约637米;管径为dn100dn560

合同估算价:约1100万元。

要求工期:15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给水管网改造及路面恢复等,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桂建管[2014]25号文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3.2业绩要求:无要求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

4投标报名

4.1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1221日至20151225(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00分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30分(北京时间),由潜在投标人的专职投标员出示本人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在东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东兴市民族路121号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进行现场报名(报名联系电话:18977002320)。

4.2 本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只能由一个专职投标员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为其他专职投标员的,需到东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办理变更备案。

4. 3诚信卡里有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多个身份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身兼多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由潜在投标人的专职投标员出示本人的“广西建筑市场 诚信卡”在东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东兴市民族路121号住建局办公楼五楼)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3 图纸押金 100 元【备注:退还图纸同时退还图纸押金。图纸押金须于开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东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东兴市民族路121号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专职投标员本人递交,并持专职投标员本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刷卡通过验证,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7.评标方式

 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东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广西科联招标网上发布。

9. 交易服务单位

东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0. 监督部门及电话

东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电话:07707685608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兴市自来水厂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71                 

联系人潘子毅                     

联系电话: 0770-7672592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605

联系人:郭向龙

联系电话:0770-282151418977002320

传真:0770-2831062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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